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6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[2005]2号),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,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教育与管理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班主任是系指派到学生班级,对学生的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。
第三条 班主任的配备原则上按1:50的比例进行,每个班级配备一名。班主任从思想素质好、业务水平高、奉献精神强的教师中选聘, 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兼任班主任工作,也鼓励符合条件的40岁以上的教师兼任班主任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班主任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系学工办(系办)的指导下,配合辅导员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,教育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加强大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,不断提高综合素质。
第五条 选配和培养班干部,建立团支部和班委,指导班级开展各项工作,积极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,维护班级的日常安全和稳定,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,创建优良学风和先进班集体。
第六条 参与形势与政策教育、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,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习目标、学习风气、择业观念和敬业精神的教育,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,养成良好学风,端正择业观念,树立敬业精神。
第七条 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,听取学生对日常管理工作及教学工作意见,并及时向学工办(系办)反馈,协助学工办(系办)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。
第八条 配合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年鉴定工作;做好奖学金、荣誉称号和优秀毕业生人选的推荐工作;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的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核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规范
第九条 班主任每周下班(或下宿舍)一次,了解学生对教学上的意见和建议,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;每两周召开一次班委会,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,分析近期的思想动态,做好学生的引导工作;每月召开一次全班同学会议,向全班同学通报班上近期的工作,传达学校、系近期工作安排,从宏观上对学生近期的思想进行分析。
第十条 班主任每两周与学工办(系办)联系一次,及时将学生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向学工办(系办)反馈。
第十一条 班主任每学年初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,统筹部署一年的工作,在学年末应对一年来的学生工作进行总结整理,并形成相应的文字材料。
第四章 考核与评比
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每一学年进行一次,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、奖惩、晋级等挂钩。初级专任教师晋升为高一级教师职务时,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。
第十三条 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,经考核合格者按每人每学年减免15%工作量或按15%工作量给予补贴。
第十四条 系每学年评选先进班主任,获先进班主任称号的教师由系颁发证书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(系办)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